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武夷山大红袍”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武夷山大红袍”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工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夷山大红袍”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武夷山大红袍”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 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是“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武夷山茶叶科学研究审核批准。
第二章“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武夷山景区特定的自然环境中,即东至骆驼峰:西至凌霄峰、虎啸岩、揽石峰;南至武夷宫;北至三仰峰。“武夷山大红袍”茶叶采摘时间须根据气候而定,无特殊情况应在5月上旬采摘。“武夷山大红袍”茶叶制作的主要工艺流程为:“采青、萎调、做青、杀青、揉捻、烘焙、拣剔、归堆、复火、成品。”
第六条 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必须符合“武夷山大红袍”感观指标和理化要求(见表>>>>):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
第三章“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目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天内完成一列审核工作:
1、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地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符合“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参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全使用该商标;
2、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住处交流活动等;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进者的义务:
1、维护“武夷山大红袍”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3、“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标识,不和许可他人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
第五章“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是“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度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主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昌案。
第十六条 武夷山茶叶科学研究所与“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和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 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保证“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昌侵权等行为发生,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将组织收集正气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许可,擅自在茶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进行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武夷山大红袍”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
——引自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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