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茶政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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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9-11-17 ] 收集整理:[武夷山奇苑茶业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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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武夷茶少量进贡,品种有正山小种和松制茶。在茶管理上仍沿袭明代做法,实行“茶引法”并向民间大量购买茶叶,运往边境,称为“官茶”,作为与西方邻国互市之用,即以茶叶交易马匹。清末,崇安县根据清廷的规定,向茶商收取茶税。
民国初年,崇安县根据北洋政府的规定,向茶商收纳茶税,税收有正税、杂捐、厘金、出口税等项。民国20年(1931),民国政府免征出口税,并裁去茶厘,但崇安县政府仍用地方杂税的名目征收。民国21年起,茶政管理主要有茶税征收、山价管理和茶叶贷收。茶税有省税、县税之分。省税为特种营业税,县税为地方税。茶叶特种营业税在茶叶流通环节征收,税率为每担1.7元。地方茶税税率为每担0.2~0.4元之间。
毛茶山价则根据毛茶成本、市场供求、毛茶种类和茶叶品质而定。民国23年武夷山乌龙茶山价为每亩0.15~0.20元,水仙茶山价为每亩0.30~0.40元。茶叶贷款则由茶农或茶庄申报,经福建省茶叶管理局核准由银行放贷。本季结束后还清贷款额。民国26年崇安县申请贷款的茶庄有21家,占茶庄总数138家的6.6%,贷款额21.22万元。
民国19年5月,崇安县苏维埃政府成立,民国20年,崇安苏区实行土地改革,县苏维埃政府通令全县:“凡豪绅、地主反动派的茶山(茶园、茶丛)无代价没收;资本家与富农的茶园不没收。”据此,对朱、万、潘、邱四家大地主和一些豪绅的茶山进行没收分配,使贫苦农民分得茶园,进行铲山垦复,增加群众收入。据统计,土改后第二年苏区全境即垦复茶山2000余亩,产量比前一年上升一倍。恢复茶园生产中,各级苏维埃政府都予以大力支持,从资金(用贷款形式)、生产资料供应(低价售给茶农)和税收(头年免税)等方面扶持茶工、茶农,发展茶叶生产。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在民国20年5月扩大会议议案中指出:“崇安苏区以茶叶生产为重……茶叶要采取奖励生产事业(特别武夷岩茶)的办法,对农民分得田地、茶山时,须努力耕种开铲,以免荒芜。如因怠工致田地、山场荒废者,苏维埃政府得全部或一部分收回,另奖给他人使用,并对致荒者应拘役处分,积极开垦者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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