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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岩茶知识 >> 《武夷山市志》茶叶卷 >> 第三章 茶叶经营与茶政 >> 正文

 


第三节 茶政管理(一)


发布日期:[09-11-17 ] 收集整理:[武夷山奇苑茶业公司]


第三节 茶政管理

    唐末至宋朝,武夷山一带除向朝廷上交贡茶外,还按照朝廷规定的榷茶法,实施对茶叶的征税、管制和专卖等茶政管理。茶农租用官家公有的茶山栽植茶树,每年春天制茶卖给官家,茶价由官家规定,茶叶购销由官家垄断。“榷茶法”法度严,只准茶农将茶叶卖给官家或指定的代理商,随便贩卖要处罪。官家指派的代理茶商只能在指定地点按划定数量收购茶叶,并在指定地点销售,其中绝大部分还应销售给官家。此外,还大量收购民间散茶,由官府储备,以便运往边境向邻国交换马匹。官家实际上控制了茶叶运销的过程,垄断了茶市贸易。武夷山实行这种榷茶法在宋代文学家苏轼的《叶嘉传》里曾经提及。文中说到叶嘉曾向皇帝“进三策”,“其一曰榷天下之利,山海之资,一切籍于县官行之,”结果是:“一年财用丰赡,上大悦……”榷茶法始于唐建中元年(780)。当时初征茶税,不久就告停止。唐贞元间(785~792)重新征收茶税。唐大和九年(835),官府令茶户将茶树移植于官场,茶叶的产销至此全由政府垄断。
  宋初规定,官府把种茶的本钱发给茶园户,并规定茶叶采制后交给官府专卖。天圣时(1023~1030)停止官府给茶园户本钱的做法,嘉祐时(1056~1063),改向茶园户收租,向商人征税。崇宁元年(1102)朝廷实行蔡京主张的“茶引法”。商人交纳茶价和税款后领取茶“引”(即茶商运销货物的凭证),凭引卖茶。运销茶叶数量和销茶地点都有限制,是政府统制下商人专利的办法。
  元代,取消茶马交易,榷茶制度与宋朝相同。大德六年(1302)起,朝廷在武夷山创立皇帝焙局,派监采官每年制造贡茶5000饼(约250斤)。同时,大量收购民间散茶。当时,商营茶庄在建阳、建瓯、崇安就有10余家。至元十七年(1280),朝廷实行摊派茶税的表配法,茶税向茶园户摊征。至元二十年,恢复实行茶引法,随后又于茶引法之外增行“茶由”,征收零卖茶税。由于官府对茶园户进行层层盘剥,茶农苦不堪言,纷纷反抗,甚至破坏茶园逃亡他乡。明洪武元年(1368),恢复茶马交易,以茶叶换军马以巩固边防。至洪武二十四年,茶政管理沿用旧法,对茶农实行派贡制,对茶商行使“茶引法”。当时武夷贡茶为548斤。明万历《建宁府志》载:明初建宁府岁派上供茶1856斤,其中建安县上供茶1308斤,崇安县548斤。崇安县上贡武夷茶占建宁府总数的29%,而建宁府上供茶数约占当时全国供茶的一半,由此推断,崇安上供武夷茶约占当时全国供茶的14.7%。明洪武二十四年,朝廷下诏:“建宁岁贡上供茶,听茶户采进,有司勿与。”从此贡茶数量渐减,至永乐元年(1403)之后已不见派贡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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