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或感官指标经综合评判不符合规定级别的,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复检。重新抽样应由交接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标签
9.1.1 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原产地域保护专用标志和产区名称。
9.1.2 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9.1.3 经销单位进行分装或小包装,应标注分装或包装日期。
9.1.4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
9.2.2 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应符合SB/T 10035的规定。
9.3 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放,防潮,避免剧烈撞击、重压。
9.4 贮存
9.4.1 贮存仓库应满足通风干燥、清洁、阴凉、 无阳光直射的要求,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气)、潮湿、易生虫、易污染的物品混放。
9.4.2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不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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